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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得控制:承诺函(四)2015-08-21  

						                                 承诺函

    本公司拟以“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3 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上海海得控制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得控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海得控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立即
开始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工作,待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完毕后,将按照《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本公司与上述资管计划委托人签署的资管合同或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中包
含如下条款或与如下条款含义相同的内容: 1)委托人的基础身份信息、总人数、
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委托人需承诺与海得控制无关联关系等情况;(2)本
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资管计划资金募集
到位;(3)资管计划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资管计划所
持海得控制股份在锁定期内的,资管计划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资管产品份额。

     3、除“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许泓、郭孟榕认购,“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3 号资产管理计划”由发行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管理人员认购导致的关联关系外,“上海证券聚赢定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的委托人与海得控制不存在关联关系。

    4、认购上述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资金来源均系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资金,任何
其他第三方对资管计划均不享有权益,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
产品,亦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公司及上述资管计划不存在从海得控制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得到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6、本公司以上述资管计划的委托资金参与海得控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承诺或误导性陈述,否
则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龚德雄

                                            2015 年 0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