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五)2015-08-21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泓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777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777 号
乙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道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座 1104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海得控制,股票代码为 002184,公司总股本
为 22,000 万股。为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核发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其成立
并管理的“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优选定增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浙商金惠聚焦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3、乙方愿意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部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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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现双方拟在《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基础上对本次认购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股份认购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成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1、委托人的身份、人数情况及与甲方关联关系情况
1.1 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身份、人数及关联关系情
况详见“附件一: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本情况表”。
1.2 浙商金惠优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身份、人数及与甲方关联
关系情况详见“附件二:浙商金惠优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本情况
表”。
1.3 浙商金惠聚焦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身份、人数及与甲方关联
关系情况详见“附件三:浙商金惠聚焦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本情况
表”。
2、委托人的资产状况
“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优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浙商金惠聚焦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均已缴纳上述资产管理
计划的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二、认购资金的来源
乙方本次用于认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由乙方发行“浙商汇金灵
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优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
聚焦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上述委托人依法筹集,全部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
资金或合法借款。
三、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交付到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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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募集已交付到位。
四、关于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在认购股票锁定期内不退出的约定
乙方同意并承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乙方承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自甲方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合法存续,不存在终止及清算情形。
五、其他
5.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时生效。
5.2 本补充协议为《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
效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3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
持贰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由甲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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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许泓
时间:2015 年 8 月 18 日
乙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吴承根
时间:20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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