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5-20
证券代码:002184 证券简称:海得控制 公告编号:2016-034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2号)核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9,220,191股新股。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实际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19,393,449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64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22,706,991.3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100,559.8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315,606,431.50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463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或“乙方”)、保
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1040160000359825,截止2016年5月10日,专户余额为316,006,991.36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德富、陈祎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