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3-17
证券代码:002184 证券简称:海得控制 公告编号:2017-014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快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智能
制造”战略的实施,促进公司主营业务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2016年1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投
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70,2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认缴出资。
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出资主体、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部分出资主体
出资金额、基金规模等情况发生了变更。上述事项变更后,公司最终与深圳市优
尼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利德华福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
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胜天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华君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南山阿斯特
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或“合伙
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基金规模为人民币82,200万元,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认缴出资。上述主体于2017年1月签
署了《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
下简称“《合伙协议》”),并取得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详细内容可查阅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20
日 、 2017 年 1 月 23 日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和 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47)、《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59)、《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06)、《关于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07)。
2、进展情况
近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在2017年1月签署的《合伙协议》基础上,对利
润分配、合伙事务执行等关键条款进行了细化。
3、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等相关制度规定,本
次股权投资基金变更事项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4、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内容可查阅《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基本情况可查阅《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9)中“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股权
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三、基金的变更情况”。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变更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变更后:
(1)分配形式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人民币、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实物或合伙人共同认可
的其他形式进行。
(2)分配时间
合伙企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或处置收入后,在法
律许可的前提下,应在三个月内将回收的本金和 80%的投资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回收的本金优先派发给有限合伙人,再派发给普通合伙人。但若届时合伙企业可
用资金少于认缴金额的 10%,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该等项目投资收益优先用
于补充合伙企业可用资金至认缴金额的 20%。
(3)分配比例
合伙企业对可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时,应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分配:
基金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管理分成分配给管理人,百分之八十按出资比例
向所有合伙人分配。如果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年化收益率(单利)低于 7%,则基
金普通合伙人应以所分到的收益为限补偿给有限合伙人,直至有限合伙人获得年
化 7%的收益。
(4)亏损的分担
<1>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2>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
确定。
<3>所有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
(5)企业债务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
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事务的执行
变更前: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进行
表决并经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变更后: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除本合伙协议另
有规定及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之外,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
定。除本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及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之外,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其权限内的合伙企业事务时,可根据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但决策权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决策责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
(2)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2>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3>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4> 决定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机构(如有)、普通合伙人委派的投委会人员的
调整和投委会议事规则;(为避免歧义,有限合伙人委派的投委会委员的调整无
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应该由普通合伙人及时向全体合伙人通
报)。
<5>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
<6>聘任或解聘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
<9>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0>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
<1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决定新合伙人入伙;
<12>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
<13>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见本协议附
件一)变更;或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或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方发生变化;
<14>批准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
<15>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3、违约责任
变更前: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后:
除本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伙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
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4、争议解决办法
变更前: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变更后:
因本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方式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解
决。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合伙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发生变更,详细内容可查阅《关于参与投资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四、《合伙协议》
的主要内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