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问询函的 回 复 众会字(2017)第 440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6 年 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的合并及公 司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 并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17)第 1006 号。 贵所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的《关于对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 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6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会计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中与财务会计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回复如下: 问题二、2016 年 3 月 19 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并披露《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称“对系统集成业务中的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 务应收款项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变更日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016 年年报中, 你公司在“3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披露“公司决定变更新能源业务的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适用时点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请补充披露下列事项,并请年审会计 师发表意见。 1 1、请核实该会计估计变更涉及的具体应收账款科目,前期披露是否有误,如有,请进 行更正;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 变更的议案》,对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变更。2016 年 度报告在“3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应更正为“公司决定变更大功率电力电子产 品业务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公司新能源业务包括: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和新能源电站 EPC 业务。其中,新能 源电站 EPC 业务为公司 2016 年 8 月新增业务,该类业务主要是承接光伏电站和风电场项目 的开发、设计、成套设备、工程建设和运营,主要行业客户包括国电投、深圳能源、三峡新 能源等国内发电集团成员及收购新能源发电资产的上市公司等。公司综合该类业务的行业特 点,公司未来将发挥新能源电站 EPC 业务与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共享资源、产品协同 等优势,提升公司整体在新能源领域产品及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公司将新能源电站 EPC 业务和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统一归类成“新能源业务”。同时,公司结合该类业务的 客户类型、回款周期、回款方式等特点,对新能源电站 EPC 业务采用与大功率电力电子产 品业务相同的会计估计。 2、该会计估计适用的具体时间及依据,其适用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 公司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采用 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期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即 2016 年 3 月 19 日。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故,公司在 2016 年度报告中记载的会计估计适用时点书写有误,应更正为 2016 年 3 月 19 日。变更后的公司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实际已从 2016 年 3 月 19 日开始实施,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2016 年年报中记 载的相应经营数据披露无误。 2 3、请结合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析说明你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原因 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自 2007 年上市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工业电气产品分销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包 括公司自主研发产品)。随着业务战略转型的深入、公司自主产品的相继上市和产业化进程 的不断推进,除工业电气分销业务外,公司系统集成业务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现已形 成智能制造业务(原工业自动化及通讯集成业务和工业控制及通讯产品业务)和新能源业务 两大业务构成。新能源业务中的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因其行业特性、客户结构、回款 周期等方面较智能制造业务有较大差异,按原系统集成业务的口径对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 务进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式已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防范财务风险,更加 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账款更接近于公司回收情况和风险 状况,便于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分析,公司在综合考虑大功率电力电子行业特点、客 户结构、客户回款的安全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同行业 企业执行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对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业务应收账款的会计估计 进行变更。 同行业企业执行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如下: 公司大功率电 公司大功率电 禾望电 阳光电 湘电股 华仪电 实际账龄 力电子产品业 力电子产品业 英威腾 气 源 份 气 务变更前 务变更后 1 年以内 4.50% 4.50% 5% 5% 3% 5% 4% 1-2 年 35% 15% 10% 10% 10% 20% 8% 2-3 年 50% 30% 30% 30% 20% 50% 25% 3-4 年 100% 50% 50% 50% 50% 80% 50% 4-5 年 100% 100% 80% 80% 80% 90% 80% 5 年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4、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回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 3,860.80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减少 3,860.80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 965.20 万元、应交税费增加 579.12 万元、所得税费用 减少 386.08 万元。 会计师回复:我们认为,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说明无不妥,财务报表附注“3.30 重要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所列开始使用时点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问题四、2016 年度,你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总额为 3305.44 万元,占当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46.18%,其中计入当期非经营性损益的数额为 1289.16 万元。 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2、上述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其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出具意见。 公司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 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 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 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共计 3,305.44 万元,其中:属于经常性损 益的增值税软件即征即退,共计 2,016.28 万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政府补助中,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共计 19.76 万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 1,269.39 万元。上述会计处理, 符合会计规则相关规定。2016 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具体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元 补贴是否 是否 发放原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发放主体 性质类型 影响当年 特殊 本期发生金额 因 与收益相关 盈亏 补贴 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特定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返还 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补助 行业、产业而获得的补助(按 是 否 8,669,118.39 与收益相关 国家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 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特定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返还 桐乡市国税局 补助 行业、产业而获得的补助(按 是 否 11,493,684.05 与收益相关 国家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 小计 小计 -- -- -- -- 20,162,802.44 -- 因符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 2015 年下半年光伏项目发电 桐乡财政局 补助 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 是 否 4,010,933.70 与收益相关 补助资金 助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成果(资助 因符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 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 奖励 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 是 否 2,642,836.30 与收益相关 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政策申理委员会 助 报 4 补贴是否 是否 发放原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发放主体 性质类型 影响当年 特殊 本期发生金额 因 与收益相关 盈亏 补贴 因符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 2016 年度土地使用税减免退 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 奖励 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 是 否 505,254.60 与收益相关 税 理委员会 助 因符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补充 桐乡财政局 补助 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 是 否 5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协议 助 2015 年度荣获桐乡市市长质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量奖、名牌、标准制修订等奖 桐乡财政局 奖励 是 否 500,000.00 与收益相关 造等获得的补助 励 2016 年上海产业转型升级发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 补助 是 否 422,222.22 与收益相关 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 造等获得的补助 因符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 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 奖励 地方性扶持政策而获得的补 是 否 410,000.00 与收益相关 理委员会企业扶持资金 政府企业扶持资金 助 上海市科委青年启明星计划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项目-面向海上风力发电系统 补助 是 否 400,000.00 与收益相关 会 造等获得的补助 的中高压变流器研制 产业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上海市财政局 补助 是 否 400,000.00 与收益相关 专项第二批*大功率低压穿越 造等获得的补助 2015 年度上海市军民结合专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补助 是 否 350,000.00 与收益相关 项项目计划 委员会 造等获得的补助 2016 年省级优秀工业新产 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特定 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 桐乡财政局 补助 行业、产业而获得的补助(按 是 否 280,000.00 与收益相关 品省级专项资金 国家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 2015 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补助 是 否 240,600.00 与收益相关 贴 会保障局 造等获得的补助 兑现 2015 年度科技创新奖励 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奖励 是 否 2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政策 局 造等获得的补助 单笔金额<20 万元 小计 -- -- -- -- 1,832,085.76 与收益相关 小计 小计 -- -- -- -- 12,693,932.58 -- 2015 年闵行科委财政补贴/闵 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 行科委面向制药行业的机器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委 补助 是 否 197,671.45 与资产相关 造等获得的补助 视觉识别系统软件补贴 合计 合计 -- -- -- -- 33,054,406.47 -- 会计师回复: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无不妥。 5 问题五、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 9,761.00 万元,同比增长 19.93%,资本化金额为 1,376.74 万元,同比增长 27.21%,请说明研发费用资本化主要理由、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自上市以来,遵循“自有技术、自主品牌”的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通过长期研发投入, 不断拓宽公司产品线并取得了诸多研发成果、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有效增强了公司自主 产品及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近三年,公司研发费用的占比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研发费用化 4,687.57 7,056.76 8,384.26 研发资本化 1,334.96 1,082.29 1,376.74 小计 6,022.54 8,139.05 9,761.00 研发资本化/研发费用总额 22.17% 13.30% 14.10% 当期营业收入 154,409.21 174,198.39 174,830.78 研发投入/当期营业收入 3.90% 4.67% 5.58% 公司自上市以来,于2012年年初修订了《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每年不断地完善研 发支出的核算和管理体系。根据公司的《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规定,年初设定全年的研 发路线图及项目概算,每季度末召开研发项目评估会议。季度评估会议对准备立项的研发项 目和在研的所有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对准予立项的研发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对已在研的项目中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问-无形资产》资本化五个 条件的,尤其是为特定客户需求所开发并形成经客户确认的开发结果的,已有明确销售合同 或销售意向的研发项目于实际发生支出时予以资本化。 会计师回复: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账务处理符合相应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并一贯遵守。 6 问题九、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 对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形成 1,000 万元其他应收款,原因为代付保证金,性质为非经 营性占用;对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形成预付账款 262 万元,原因为代付租金,性 质为非经营性占用。上述公司为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请详细说明上述两家公司的性质、是 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公司以上两笔非经营性占用发生的原因、日均最高占用金 额、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是否构成非经营资金占用,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请年审会计师发 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上述两家公司的性质、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等情况的说明: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电力”)主要从事新能源(光 伏/风电)电站 EPC 业务,是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 2016 年新增业务。为符合国家对于新能 源电站项目备案的相关规定,以及便于日后根据项目进度进行股权转让,南京电力在形式上 持有电站 EPC 业务项目公司母公司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并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由南京电力向其进行出资,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上述公司系为建设光伏电站系统集成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虽然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南京电力按实际出资额对其持股比例为 51%(因工商登记未及时进行变更致 南京电力形式上对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但南京电力已与该股权 受让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按照该合作方的要求建设电站,并在该项目公司所投资建设 的电站项目建成后将该公司的股权分步转让给该合作方,且对该项目公司建设、运营、融资 实际管控权限皆归该合作方,南京电力无法通过参与该项目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对该类公司的投资不满足控制的定义,亦无重大影响,南京电力权将这些投资计列金融资产 项下。鉴于项目执行前期未满足建设条件,形式上南京电力持有该项目公司的股权,遂将其 列示为其他关联方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不构成《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认定的关联方)。 南京电力为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代付 1,000 万元保证金及为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代付租金 262 万元属于电站项目建设期代付款项,权将其作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日均最高占用额为 1,262 万元,目 前电站项目按计划进度处于验收阶段,截止本回复日上述款项已全部归还至南京电力。 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睿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 方,亦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权因与该形式投资项目公司承揽电站建设 EPC 工程业务占同类业务金额重要而识别其 为其他关联方并予以披露,符合信息充分披露的相关要求。 7 (二)关于是否构成财务资助的情况说明 南京电力作为新能源电站 EPC 项目的工程实施方,在项目执行前期南京电力从形式上 持有项目公司母公司“广西富凯利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项目公司“广西睿威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为保证项目建设前期的顺利开展,南京电力为项目公司母 公司及项目公司代付 1,000 万元保证金和租金 262 万元,从新能源电站 EPC 工程项目的实 施整体来看,虽然形式上南京电力持有项目公司母公司及项目公司股权,但实质目的是为顺 利实施 EPC 工程业务以及获取新能源电站 EPC 工程项目收益;上述代付的费用实质属于新 能源电站 EPC 工程项目总成本的组成部分。随着新能源电站业务的持续推进,项目公司睿 威新能源融资款等资金的逐步到位,上述款项已归还南京电力。 现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上 述两笔资金构成财务资助,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5 月 25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未来,公司开展新能源电站 EPC 业务,将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会计师回复:我们认为,公司判断及账务处理及披露无不妥。 8 本专项意见仅供公司就深交所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发出的问询函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文件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