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8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0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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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
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人,其中现场参
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
表股份115,373,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92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 东 代 表 及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人 代 表 股 份 115,347,52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7.781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25,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内容的议案》;
同意115,370,5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2,9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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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26%;反对2,9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
2、《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115,370,5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2,9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4,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26%;反对2,9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0%。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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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徐志豪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