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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得控制: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5月18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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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
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1,957,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99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11,954,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982%;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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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3、《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4、《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5、《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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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8、《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0,494,02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许泓、郭孟榕、吴秋农、石朝珠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110,357,55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吴秋农、石朝珠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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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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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