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5月18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期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 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1,957,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99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11,954,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982%;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3、《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4、《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5、《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8、《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0,494,02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许泓、郭孟榕、吴秋农、石朝珠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110,357,55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吴秋农、石朝珠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111,954,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3,01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95,72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0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