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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5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海得控制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电力为新能源电站项目公司广西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系为满足该新能源电站项目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
求,支持其业务发展,且广西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电收益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的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电力的子公司重庆海得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得榕”)为新能源电站项目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得榕吉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得榕吉瑞”)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系为满足该新能源电站项目在实施建
设中的融资需求。本次对外担保由得榕吉瑞以其全部资产向海得榕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章苏阳、习俊通、巢序
                                                 202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