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
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12月10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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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10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2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1,445,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53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 东 代 表 及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人 代 表 股 份 110,331,62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6.088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114,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5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 意 110,333,728 股 , 占 参 与 表 决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0021% ; 反 对
1,112,1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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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7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2.7223%;反对1,112,1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7.277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0,333,7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1%;反对
1,112,1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71,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2.7223%;反对1,112,11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7.277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议案全部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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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 航 顾泽皓
负责人:李 强
202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