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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得控制: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05-24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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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
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4、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条第 4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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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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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16、中国证监会股票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
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8、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1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2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
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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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
易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5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2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
非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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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时,应及时报告: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15%以上,且绝对
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1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的;
    3、公司或深证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
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责成联系人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
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 777 号 1 号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21-60572990;
传真:021-60572990;电子邮箱: wuqn@hite.com.cn;xiaql@hite.com.cn。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
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
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6
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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