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 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股东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20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1年6月3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3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 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4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1,427,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45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 东 代 表 及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人 代 表 股 份 110,780,24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6.2754%,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646,9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0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0,846,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90%;反对580,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8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0.4173%;反对580,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827%;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0,79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37%;反对 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43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98%;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3,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7172%;反对 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0,796,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7%;反对630,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7172%;反对630,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828%;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6.01 许泓 110,872,849 2,410,321 是 16.02 郭孟榕 110,872,849 2,410,321 是 16.03 陈平 110,872,849 2,410,321 是 16.04 石朝珠 110,872,849 2,410,321 是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1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7.01 王力 110,872,849 2,410,321 是 17.02 习俊通 110,872,849 2,410,321 是 17.03 巢序 110,872,849 2,410,321 是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18、《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8.01 贾滢澜 110,870,149 2,407,621 是 18.02 陈志旻 110,872,849 2,410,321 是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议案8、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议案16、17、18采用累积投票 表决方式。议案5至议案18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结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