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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蔡澄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在上海市
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
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2年12月26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
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6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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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5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
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参与
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4,293,66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6.794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94,001,2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119%,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92,4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4,073,05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0%;反对220,61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11,7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517%;反对22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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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48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二)《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4,073,05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0%;反对220,61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11,7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517%;反对22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48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同意94,073,05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0%;反对220,61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11,7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517%;反对220,6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48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
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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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蔡澄智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