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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飞集成: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18-070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或“原告”)于近日收到洛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航锂电诉北京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博思创”或“被告一”)、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襄旅”或
“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号 2018 豫 03 民初 906 号),涉案金额合计
81,856,638.67 元(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二)诉讼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航锂电诉海博思创(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
纷案(案件号(2018)豫 03 民初 907 号),涉案金额合计 67,996,119.54 元(暂计
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栋梁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 66 号
    被告一:北京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 35 号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大厦 C 座二层 208
房间
    被告二: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绍斌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劲风路 3 幢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7 月,中航锂电与海博思创签订编号为 AGYX2017140 的《合作协议书》,
约定由中航锂电向海博思创提供锂电池产品。中航锂电、海博思创和东风襄旅于
2017 年 7 月签订《协议》,约定东风襄旅为海博思创在履行《合作协议书》项下的
债务负有相关责任。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中航锂电与海博思创于 2017 年至 2018 年签订多份采
购合同及销售合同,中航锂电按照协议约定向海博思创提供了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但海博思创至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海博思创仍
欠付《合作协议书》及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本金人民币 72,067,358.20 元
及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等款项。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72,067,358.20 元及违约金、
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
用,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81,856,638.67 元(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栋梁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 66 号
    被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 35 号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大厦 C 座二层 208
房间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1 月,中航锂电与海博思创签订编号为 SA2018040001 的《采购框架合
同》,约定由中航锂电向海博思创提供锂电池产品。《采购框架合同》签订后,中航
锂电与海博思创于 2018 年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中航锂电按照协议约定
向海博思创提供了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海博思创至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海博思创仍欠付《采购框架合同》及采购合同、销售合同
项下货款本金人民币 65,187,636.21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款项。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65,187,636.21 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上述
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67,996,119.54 元(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航锂电将依法积极参加诉讼,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宜。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
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
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