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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飞集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2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 管理职责
  3.1 董事、监事、高管
    3.1.1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管应当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3.1.2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3.2 证券法务部
    3.2.1 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4.3.4款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登记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3.2.2 负责在每一交易日根据深交所列示在业务专区上“持股变动信息申报”专栏里的
上一交易日发生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持股变动信息,在当日进行查
询并予以确认。如对该栏目披露的持股变动信息有异议的,及时与深交所联系。
4 管理规定
  4.1 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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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
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4.1.3 证券法务部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
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4.2 信息披露
    4.2.1 股份变动信息披露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并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来源、转让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转让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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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披露的转让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转让时间
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转让股份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转让
的进展情况。
    转让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转让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转让或转让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转让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申
报相关信息,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a)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b)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c)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d)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f)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4.2.2 定期报告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内容包括:
    (1)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2)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3)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4)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3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4.3.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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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1) 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3.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4.3.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4.2.1第(3)
款的规定执行。
4.4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4.4.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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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作为计算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4.4.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4.4.3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的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进行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4.4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4.4.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4.4.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
加锁解锁管理。”
    4.4.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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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4.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当计算可出售数量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一千股时,其可出售数量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人员应将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
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4.9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4.4.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4.4.11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
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4.5 责任与处罚
    4.5.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
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
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否则,“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
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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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建议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予以降职、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 责任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3) 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刑事法律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5.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5.3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
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5 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5.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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