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集成: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9-04-23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将公
司旗下现有锂电池业务资产以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科技”)为
平台进行重组,并最终将锂电科技、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
电洛阳”)控制权转让。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分别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拟转让中航锂电(江苏)有
限公司 3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 030874 号)、《四
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评估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 030875 号)、《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拟对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中航锂电(洛阳)有限
公司模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
030876 号)、《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增资所涉及的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 030877 号)、《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
对中航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 030878 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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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中同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正常的业务
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
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同华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
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
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合理且与评估目的一致,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盛毅 李世亮 蒋南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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