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集成: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19-04-23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飞集成”)拟将旗下
现有锂电池业务资产以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科技”)为平台进行
重组,重组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洛
阳”)向成飞集成转让所持有的锂电科技 30%的股权,相关方约定成飞集成替代锂电
洛阳取得对锂电科技的控制权;(2)成飞集成将其持有的锂电洛阳 45.00%股权转让
给锂电科技,相关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解除成飞集成对锂电科技的控制权;3)
成飞集成以所持锂电洛阳剩余 18.98%的股权及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锂电研究院”)35%的股权、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投
资”)以所持有的锂电洛阳 9.38%的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而
来)、常州华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锂电研究院 65%的股权一同向锂电科技
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完成后,金沙投资
取得锂电科技控制权,锂电科技取得锂电洛阳、锂电研究院的控制权,成飞集成不
再将锂电洛阳、锂电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聘请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了评估,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
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除
正常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
机构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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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
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
产评估结果公允、准确,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作价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
公允。
特此说明。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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