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集成: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4-02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四
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制定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战略发展规划
和经营计划、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融资成本及环境等情况,建立持续、稳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与机制,通过合理、可行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实际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
回报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 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
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
    (二)   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不超过当年合并报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的
50%;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
立意见。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
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
分配利润将主要运用于充实净资本以作为未来持续发展的保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共邮箱、网络
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
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   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实施。
    四、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相
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3
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
明确独立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
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