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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 普 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
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相关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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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
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
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客观、
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交易定
价原则为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经销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控股经销商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
从而实现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公司为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参加此贷款项目的经销商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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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方式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
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使用最高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
范风险。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结构性存款等
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该授予日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
权激励》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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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
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并同意以 2.8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关于“诺普信”字号使用权许可股东使用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1、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诺普信”商标及字号的完全所
有权,故有权合法授予融信南方其字号使用权,且不违反《商标法》其他禁止性
规定。
    2、融信南方使用“诺普信”字号仅用于变更公司名称,不以可能损害公司
字号、商标、商誉的方式使用“诺普信”商号,且不会违反《商标法》其他禁止
性规定。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公司实际控制
人卢柏强先生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内容,避免同业竞争,以及
原则上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关于“诺普信”字号使用权许可
股东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诺普信”字号使用权许可股东使用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十四、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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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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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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