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
分第一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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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
状况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在后续实际签署授信担保合同时,诺国际其余股东代表将按持股比例提
供相应的连带反担保措施,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上
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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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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