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2-06-15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原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潘成国、吴建军等4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现已不符合激励对象
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24
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9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股份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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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
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
调整。
四、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
分第一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关于关联方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关联方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
投资协议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先已获得我们的认可,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
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瑞德丰进行
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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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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