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19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
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
责的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
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仅涉及项目时间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
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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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方式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
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使用最高额度为2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用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融资的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
范风险。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结构性存款等
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加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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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增加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
为,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
联方形成依赖。交易定价原则为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
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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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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