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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 普 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2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
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
年12月12日,并同意以2.7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
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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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
求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
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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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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