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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
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实际担
                               与公司关 担保类   担保期 担保合同   担保额度
 提供担保方       担保对象                                                  保金额 担保逾
                                   系     型       限   签署时间   (万元)          期情况
                                                                            (万元)

              重庆市鸿海印务有 全资子公
                                                 三年              5,000      4,000   无
              限公司           司

鸿博股份有 无锡双龙信息纸有 控股子公 连带责
                                            三年                   5,000              无
限公司     限公司           司       任担保

              鸿博昊天科技有限 全资子公
                                                 一年              4,000      0       无
              公司             司

    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2.43%,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并充分揭示
了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未发现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基本
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基本得到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未发现公司
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设计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董事会出具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前身为公司连续提供多年的审计服务,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该
所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
轮换的规定》的文件要求。

    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
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方案提出的现金股利
分配计划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
正》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
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同意公司(含
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洪波 许萍 胡穗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