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 A 座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801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电子邮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闽理非字第39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柏涛律师、刘凯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6年修订)》(深证上[2016]251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1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 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9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2 月 8 日-2017 年 5 月 9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8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1人, 代表股份117,578,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0805%。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16,931,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34.887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647,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7,570,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8%;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7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33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7,570,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8%;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7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33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 (三)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117,570,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8%;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7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33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 4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17,570,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8%;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7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33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7,570,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8%;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7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33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 (六)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7,560,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42%;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6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22%;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978%;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7,570,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8%;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7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33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7,570,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8%;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7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33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 (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建生 柏 涛 刘 凯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