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鸿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上市公司”、“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鸿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持 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发行后股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057 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982,142 股,并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由 298,186,000 股增加至 333,168,142 股。 2、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鸿博 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鸿博 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向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2,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总股本为 333,168,142 股,授予后总股本增至 335,168,142 股。 3、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 的议案》,以总股本 335,168,142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 335,168,142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502,752,213 股。 4、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并减资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502,752,213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181,058,8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01%;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321,693,35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3.99%。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9 月 6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47,116,07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37%。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为 5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14,286 10,714,286 2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14,285 10,714,285 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71,427 16,071,427 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91,963 5,691,963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24,110 3,924,110 合计 47,116,071 47,116,071 三、 限售股份持有人所作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所作的有关承诺 尤友岳先生承诺其认购的鸿博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5 家机构投资 者均承诺其认购的鸿博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该等股东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鸿博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 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鸿博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鸿 胥娟 保荐机构(公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