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 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洪波 许萍 胡穗华 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