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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4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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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闽理非字第33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柏涛律师、刘凯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6]251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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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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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2 日-2018 年 4 月 13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3人,
代表股份124,887,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8408%。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24,601,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24.783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86,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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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4,601,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705%;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5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88%;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4212%;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24,601,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705%;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5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88%;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4212%;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源海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4,601,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705%;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5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88%;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4212%;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124,601,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705%;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2295%;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5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88%;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4212%;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24,601,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705%;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5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88%;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4212%;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4,601,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705%;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5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88%;反对28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4212%;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4,878,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6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0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792%;无弃权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资的议案》

                                  5
   表决结果:赞成124,878,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6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0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792%;无弃权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4,878,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6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0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792%;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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