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结合历年工作成效,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二)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符合公司 的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田志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洪波 许萍 胡穗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