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2018-08-0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会议的相关文
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增强公司
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可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回购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波 许萍 胡穗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本页无正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洪 波 许 萍 胡 穗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