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编:350001 电话: (0591) 88068018 传真: (0591) 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二〇一八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闽理非字第 107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柏涛律师、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 号,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 1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5 日作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在 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 14:0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8 2 法律意见书 月 21 日-2018 年 8 月 22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6 人,代表股份 124,433,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7504%。其 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20,546,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977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 人,代表 股份 3,886,6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731%。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赞成 124,292,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68%;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4,104,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4%;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8%;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68%。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表决结果:赞成 124,292,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68%;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4,104,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4%;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8%;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68%。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赞成 124,292,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68%;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4,104,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4%;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8%;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68%。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赞成 124,284,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06%;反对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4,096,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96%;反对 1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35%;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68%。 5、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赞成 124,292,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68%;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4,104,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4%;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8%;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68%。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 124,292,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68%;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4,104,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4%;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8%;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68%。 5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中国福州 刘建生 经办律师: 柏 涛 经办律师: 刘 凯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