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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可以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此次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且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聘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福建
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 号)的要
求,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未来三年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股东回报规划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结合历年工作成效,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二)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符合公司的战略发
展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黎红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洪波 许萍 胡穗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洪   波                    许   萍                   胡 穗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