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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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福
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
的要求,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
东回报规划(草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
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业绩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
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3、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2018-2020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
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公司预计和实际经营状况,董事会可以及
时调整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
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