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函 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公司拟聘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对该事项予以事先认可。 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 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波 许萍 胡穗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