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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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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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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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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闽理非字第 171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刘凯律师、陈天骁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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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作出了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

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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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 日-2019 年 1 月 3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

人,代表股份 118,889,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7144%。其

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17,622,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461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

份 1,266,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526%。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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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18,730,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68%;反对 1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2%;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1,466,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516%;反对 1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4%;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18,730,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68%;反对 1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2%;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1,466,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516%;反对 1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4%;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

    表决结果:赞成 118,626,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95%;反对 2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5%;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1,362,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96%;反对 26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04%;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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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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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中国福州                                             刘建生




                                           经办律师:
                                                             刘 凯




                                           经办律师:
                                                             陈天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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