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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
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实际担
                             与公司关 担保类   担保期 担保合同签 担保额度 保金额 担保逾
 提供担保方     担保对象
                                 系     型       限     署时间   (万元)          期情况
                                                                          (万元)

           重庆市鸿海印务有 全资子公                  2017 年 3 月
                                            三年                   5,000   2,000   无
鸿博股份有 限公司           司       连带责           10 日
限公司     无锡双龙信息纸有 控股子公 任担保
                                            三年                  5,000            无
           限公司           司

    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22%,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并充分揭示
了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未发现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基本
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基本得到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未发现公司
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设计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
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方案提出的现金股利
分配计划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
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

    (二)本次厂房租赁,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对经营场地的需求,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长远发展。本次厂房租赁定价依照市场价值的原则,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
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关联交
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程序是合法、合规的。我们同意本次厂
房租赁的事项。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财务报表格式相关内容的变更不
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
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同意公司(含
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可以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能够较好地按计划完成审计任务。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波 许萍 胡穗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洪   波                 许   萍                  胡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