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19-03-30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
年3月2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
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经审查,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
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认真审议,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于客观
需要,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其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证的原则,不会出
现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
行时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财务报表格式相关内容的变
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相关准则并对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变更。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闲置自有资金 2.5 亿元用于现金管理。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