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公司提交的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 相关材料,我们对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和问询,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1、公司拟租赁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实际 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办公需要,有利于盘活公司固定资产,为股东创造 更大回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厂房租赁的关联交易事项,租赁价格主要参照周边厂房租赁价格, 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且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周边厂房租赁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洪波、许萍、胡穗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