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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书




                   ZENIT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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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闽理非字第 56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柏涛律师、陈天骁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 号,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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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证

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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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6

人,代表股份 122,062,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4247%。其

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20,557,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123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

份 1,505,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013%。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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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通过《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20,56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726%;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7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376,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82%;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18%;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20,56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726%;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7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376,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82%;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18%;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 120,56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726%;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7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376,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82%;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18%;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 120,56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726%;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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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227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376,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82%;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18%;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20,56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726%;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7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376,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82%;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18%;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20,56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726%;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7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376,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82%;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18%;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20,56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726%;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27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376,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82%;反对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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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18%;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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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中国福州                                              刘建生




                                            经办律师:
                                                              柏 涛




                                            经办律师:
                                                              陈天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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