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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股东股份被解押的公告2019-05-30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9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被解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
东尤丽娟女士(原持有公司股份74,7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95%)、尤友岳
先生(原持有公司股份28,613,142股,占公司总股本5.73%)、尤友鸾先生(原
持有公司股份13,9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9%)、尤雪仙女士(原持有公司
股份8,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1%)、尤玉仙女士(原持有公司股份
38,690,750股,占公司总股本7.74%)、章棉桃女士(原持有公司股份2, 90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58%)通知,获悉上述股东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解押,
具体事项如下: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丽娟女士于2019年5月24日将其质押给河
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的18,678,7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4%)申请办
理了解除质押手续,于2019年5月27日完成上述股份的解押手续。
    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友岳先生于2019年5月24日将其质押给河
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的7,153,28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3%)申请办理
了解除质押手续,于2019年5月27日完成上述股份的解押手续。
    3、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友鸾先生于2019年5月24日将其质押给河
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的3,484,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0%)申请办理
了解除质押手续,于2019年5月27日完成上述股份的解押手续。
    4、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雪仙女士于2019年5月24日将其质押给河
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的8,55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申请办理
了解除质押手续,于2019年5月27日完成上述股份的解押手续。
    5、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尤玉仙女士于2019年5月24日将其质押给河
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的31,390,7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8%)申请办
理了解除质押手续,于2019年5月27日完成上述股份的解押手续。
    6、由于提前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章棉桃女士于2019
年5月21日将其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1,950,000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0.39%)申请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于2019年5月22日完成上述
股份的解押手续。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公司实际控制人尤丽娟、尤玉仙、尤友岳、
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合计 71,263,785 股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4.26%)协议转让给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转让完成后,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56,036,25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1.21%(其中质押 48,2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6%);尤
友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459,8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其中质押
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尤友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5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其中质押 9,9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
尤雪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尤玉仙女士现持有公司股
份 7,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其中质押 6,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26%);章棉桃女士现持有公司股份 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
(其中质押 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
    备查文件:
    1.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尤丽娟)
    2.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尤友岳)
    3.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尤友鸾)
    4.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尤雪仙)
    5.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尤玉仙)
    6.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章棉桃)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