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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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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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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福州 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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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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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闽理非字第 97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李金萍律师、赵浩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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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作出了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
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中备注:由于工作人员笔误,此前公告
中股东大会会议届次误披露为“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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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6 日-2019 年 6 月 1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1
人,代表股份 162,016,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4194%。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59,570,5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929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 人,
代表股份 2,446,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895%。3、出席
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7 人,代表股份
2,8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6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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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延安、何菁、胡穗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独立董事董延安:同意股份数 159,942,9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7199%;
1.02 候选人独立董事何菁:同意股份数 159,797,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299%;
1.03 候选人独立董事胡穗华:同意股份数 159,799,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独立董事董延安:同意股份数 731,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0625%;
1.02 候选人独立董事何菁:同意股份数 58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8628%;
1.03 候选人独立董事胡穗华:同意股份数 587,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943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同意股份数 160,278,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9270%;
2.0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3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何志立: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5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翟怡蒙: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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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刘广琴:同意股份数 159,825,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47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01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同意股份数 1,066,4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8.0211%;
2.0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3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何志立: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5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翟怡蒙: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刘广琴:同意股份数 613,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869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60,576,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99.1111%;反对 1,440,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8889%;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1,364,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6578%;反对 1,440,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4322%;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郭振峰先生、丁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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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艳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4.01 候选人监事郭振峰:同意股份数 159,905,6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969%;
4.02 候选人监事丁艳:同意股份数 159,791,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26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4.01 候选人监事郭振峰:同意股份数 693,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7327%;
4.02 候选人监事丁艳:同意股份数 579,5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661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60,642,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99.1507%;反对 1,375,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8493%;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1,429,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9465%;反对 1,375,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0535%;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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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中国福州                                             刘建生




                                           经办律师:
                                                             李金萍




                                           经办律师:
                                                             赵   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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