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书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编:350001 电话: (0591) 88068018 传真: (0591) 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二〇一九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闽理非字第 97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李金萍律师、赵浩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 1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作出了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 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中备注:由于工作人员笔误,此前公告 中股东大会会议届次误披露为“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2 法律意见书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6 日-2019 年 6 月 1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1 人,代表股份 162,016,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4194%。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59,570,5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929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 人, 代表股份 2,446,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895%。3、出席 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7 人,代表股份 2,8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6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3 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延安、何菁、胡穗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独立董事董延安:同意股份数 159,942,9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7199%; 1.02 候选人独立董事何菁:同意股份数 159,797,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299%; 1.03 候选人独立董事胡穗华:同意股份数 159,799,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3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独立董事董延安:同意股份数 731,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0625%; 1.02 候选人独立董事何菁:同意股份数 58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8628%; 1.03 候选人独立董事胡穗华:同意股份数 587,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943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同意股份数 160,278,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9270%; 2.0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3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何志立: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5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翟怡蒙:同意股份数 159,73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4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5886%; 2.0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刘广琴:同意股份数 159,825,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47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01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毛伟:同意股份数 1,066,4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8.0211%; 2.02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倪辉: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3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何志立: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4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彬彬: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5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翟怡蒙:同意股份数 518,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760%; 2.06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刘广琴:同意股份数 613,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869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60,576,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99.1111%;反对 1,440,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8889%;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1,364,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6578%;反对 1,440,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4322%;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郭振峰先生、丁艳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其中 5 法律意见书 丁艳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4.01 候选人监事郭振峰:同意股份数 159,905,6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969%; 4.02 候选人监事丁艳:同意股份数 159,791,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626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4.01 候选人监事郭振峰:同意股份数 693,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7327%; 4.02 候选人监事丁艳:同意股份数 579,5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661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60,642,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99.1507%;反对 1,375,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8493%;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1,429,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9465%;反对 1,375,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0535%;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中国福州 刘建生 经办律师: 李金萍 经办律师: 赵 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