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1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就鸿
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用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许可等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
求,将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本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认真审核浦威先生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浦威先生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浦威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方式符合法定程
序。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浦威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董延安 何菁 胡穗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