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公司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年 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对该事项予以事先认可。 公司向我们提交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料,基于独 立判断,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 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 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董延安 何菁 胡穗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