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关于毛伟先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8-05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6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毛伟先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毛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毛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以
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毛伟:
    经查,我局发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9年9月19日,你作为鸿博股份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全资子公司开封鸿博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鸿博)法定代表人,指示开封鸿博为上海恒翟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8,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担保
期限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担保金额占鸿博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4.98%,质押担保事项已于2019年12月24日解除。鸿博股份未履行董事会决策流程,
未及时将开封鸿博担保事项予以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12月23日至24日期间,你作为鸿博股份第一大股东河南寓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指示鸿博股
份以纸品贸易预付款形式向外转账4,000万元,上述款项中2,000万元最终流向寓泰
控股关联方北京众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泰源),2,000万元最终流向
寓泰控股关联方上海恺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3日至1月14日期间,你指
示鸿博股份以纸品贸易预付款形式向外转账2,000万元,上述款项2,000万元最终流
向北京众泰源。上述交易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合计
6,000万元,占鸿博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3.74%。截至2020年4月24日,上述占用
资金已全部归还,资金占用方已支付资金占用费。鸿博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策流程,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披露。以上情况违反了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寓泰控股实际控制人、鸿博股份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违反了《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有关法律法
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毛伟先生高度重视。毛伟先生将以此为鉴,深刻吸取教
训,认真总结,积极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强化
自身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公告信息以在上述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信息来源及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毛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 号)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