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11-1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
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事担任,并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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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进行相关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
的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就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评议,并将讨论结果及相
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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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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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
订。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制度与本规则
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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