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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11-1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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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学历、职称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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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提名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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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