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11-1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明确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和重大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四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1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做好决
策的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投融资、资本运
作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要求公司经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和/
或下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审议,并将讨论结果及相关书面
材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