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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0-11-1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
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
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双方沟通
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客观评价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
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
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