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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8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7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
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9:15至2020年11月27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
B座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毛伟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8,109,84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3.7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2,605,05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6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5,504,7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2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97,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56,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9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4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1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天骁律师、严建云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09,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7,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09,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7,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陈天骁、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