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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章程修正案2021-08-31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时,如单次交易金额不超 产、委托理财时,如单次交易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次交易金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次交易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30%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 30%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     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与 议批准。
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 值 0.5%以上(含 0.5%),由公司董事会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 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 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 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十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涉及提供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 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
提供担保。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