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8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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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闽理非字第 55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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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
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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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8
人,代表股份 87,982,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6549%。其中:1、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86,479,3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353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 1,502,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01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664,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019%;反对 1,31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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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1%;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24,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827%;反对 1,31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73%;无弃权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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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严建云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